再次重申–请务必依本校请假规范办理,请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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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资处系统组

再次重申–请务必依本校请假规范办理,请查照。

公告日期:2018年12月13日张贴人:人事室

通知

受文者:

本校教职员工

主 旨:

再次重申–请务必依本校请假规范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

本校教职员工申请请假各项作业,悉依本校教职员工请假规则办理,有关请假程序请依本规则第十条各款规定办理;教职员工出国观光、探亲依本规则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条

 教职员工请假程序如下:

一、

请假前应上网填具「请假申请单」,并自行觅妥职务代理人,经各层级主管核准后,始得生效。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二、

请假核判程序如下:

(一)

三日以内,由直属一级主管裁决;超过三日未达七日,需逐级经副校长核定之。各级主管由上一级主管核定之。

(二)

出国及七日以上请假,应于请假十日前,依实际起迄日期(含例假日)以签呈提出申请,陈请校长核定后方可请假

(三)

出国参加研习(讨)会,考量交通时间之天数规定,若会议于亚洲地区召开,以会议期间前后各一天为原则;若会议地区于非亚洲地区召开,以会议期间前后各二天为原则。

三、

兼任行政职务教师请假或休假须同时知会所属教学及行政单位主管。当主管有不同见解时,以行政单位主管为主。

四、

请假皆需于事前提出请假程序,始得生效。惟病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家庭照顾假及公伤假至迟于上班后首日起算七日内完成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为免影响教学及行政工作之推行,以寒暑假期间或学校统一放假日办理,惟职员工亦可依个人休假期间办理之,并应依本校职务代理人实施办法办理,另因发生特殊事故经校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请假生效日前应依请假程序办理,并经各层级主管核准后,始得生效。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三、

经主管临时奉派出差者,至迟应于销假上班后首日起算7日内提出请假程序。

四、

本校教职员工于出差前如有向各处室申请经费补助者,无论经费是否已获核定,皆应于请假生效日前按规定完成请假程序,经核准后方得出差。

五、

教职员工未依规定请假有下述条文情形之一者,依本校教职员工请假规则第十六条办理:「教职员工未依规定请假而擅离职守、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无故缺课、缺席各项会议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旷职者应按其旷职日数扣除当日薪给,并依本校教师服务规程或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议处之。每学期旷职达三日以上者,须移送教师评审委员会或职员工评议委员会议处。」

人事室敬启

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