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主 旨:有关劳动节另择期补休事宜,请查照。
依 据: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37条及本校109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110年4月14日)劳资会议决议办理。
公告事项:
一、110年5月1日(星期六)劳动节适逢本校适用劳基法职员工之例假日,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1条规定,如《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休假,遇劳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应予补假。
二、前述补假日期业经本校109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劳资会议通过决议:
(一)由适用劳基法职员工自行另择期补休。
(二)具补休身份人员将增加一天休假日(假别为「弹性给假」),并入本学年度休假天数。
(三)请以不影响公务为原则,与单位主管协调补休日期,并依规定完成请假程序。
三、具补休身份人员:技工、工友、司机、约聘人员及本校校内专案计画约聘人员(不含实习指导教师、约聘实习指导教师及专案教师)。
四、劳动节补休如有疑义,请洽人事室承办人:赵怡玲小姐(分机2239)。
人事室 敬启
1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