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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 教育部 请贵校督导所属实验室、试验室、实习工场或试验工场所使用或设置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至第8条相关规定

公告日期:2020年10月26日张贴人:安环室

请贵校督导所属实验室、试验室、实习工场或试验工场所使用或设置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至第8条相关规定,请查照。

  一、 依据劳动部109年10月8日劳职授字第1090204397号函办理
  二、 查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各业,政府机关(构)及教育训练服务业所属实验室、试验室、实习工场或试验工场等工作场所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本部业于108年11月12日台教资(六)字第1080161255号函重申在案(谅达)。
  三、 为防止操作机械设备器具(以下称机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劳动部自104年1月1日起,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法公告13项机具实施源头管理(机具项目及说明详如附件),前揭机具依法须确认其符合安全标准,始能产制运出厂场、输入、供应或设置。
  四、 本部重申前述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且劳动检查机构反映于辖区学校实施劳动检查及职业安全卫生辅导时,时有发现该等场所早期设置之工具机未符合相关规定情事,实有操作安全疑虑,为保障学员及使用者安全,爰请贵校督导所辖学校办理相关采购时,应请确认法规符合性。另建议可于机具交付验收时,确认是否已完成源头管理及张贴TS标示,作为其符合安全标准之验收依据。
  五、 对本案职业安全卫生法第7条及第8条所定之机械、设备及器具如有疑义,请洽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承办人(翁先生、电话 02-89956666-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