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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设计,系考量行动不便之身心障碍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领有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者,不得违规占用。
二、为维身心障碍者停车权益,请全校师生及来宾车辆勿冒用识别证及占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若经查获违停,依本校「交通及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无识别证违停者依规定上锁。
三、如有疑问或建议请拨总务处事营组分机9谢谢..
总务处事营组 启